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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35号《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07年11月23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创造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并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中小企业。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研究拟定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二)组织编制、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制定中小企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中小企业产业扶持重点; (三)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四)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和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分析、评价体系;(六)处理中小企业维权投诉;(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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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实施日期:2005/02/02渝府〔2005〕20号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就业岗位,培育特色经济与优势产业,构建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必须在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中,大力发展都市型工业。现就我市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大力发展都市型工业,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是解决城区“退二进三”后产业“空心”问题,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全面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城镇就业,缓解城镇就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市一批地理环境优越、厂房结构良好、配套设施较齐全的企业因机制不活、竞争力不强和环境污染等多种因素而停产或将主业转移到地租较低的地区,还有一批新开发的楼宇空置,利用企业的存量资产和空置楼宇开展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具有较好的条件和基础。有关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加快都市型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把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大力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的建设,加快都市型工业发展,为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建设都市工业园(楼宇)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服从大局、突出重点、有序发展。都市工业园(楼宇)布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全市工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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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促进重庆民营经济大发展,加快富民兴渝,结合重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二)民营经济是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是全市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改革开放的助推器、扩大就业的主渠道,在优化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11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的61.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48.9%,出口占57.3%,从业人员740万人。15年来,民营经济在重庆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三)民营经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强大动力。要加快实现“314”总体部署,必须把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构建国资、民资、三资“三足鼎立”协调推动重庆科学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发挥民营企业在要素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城乡、区域、社会和谐发展。(四)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形势紧迫。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需减弱,要素成本上升,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突出困难。同时,民营企业也存在规模不够大、融资渠道不够多、创新能力不够强、管理水平不够高等问题。全市上下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五)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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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 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生产力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就业岗位,培育特色经济与优势产业,构建区域经济发展新格局,必须在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进程中,大力发展都市型工业。现就我市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大力发展都市型工业,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是解决城区“退二进三”后产业“空心”问题,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全面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城镇就业,缓解城镇就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市一批地理环境优越、厂房结构良好、配套设施较齐全的企业因机制不活、竞争力不强和环境污染等多种因素而停产或将主业转移到地租较低的地区,还有一批新开发的楼宇空置,利用企业的存量资产和空置楼宇开展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具有较好的条件和基础。有关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加快都市型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把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二、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大力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的建设,加快都市型工业发展,为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二)基本原则1.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建设都市工业园(楼宇)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服从大局、突出重点、有序发展。都市工业园(楼宇)布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相衔接,有利于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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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的意见渝委发[2002]28号 特色工业园区是各区县(自治县、市)结合地域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经市政府命名的以工业企业为主体的市级产业园区。建设特色工业园区是加速推进我市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尽快把我市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市实施“大城市带动大农村”战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城镇就业渠道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载体。为构建区域经济发展的新格局,促进全市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加快建设特色工业园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抓住我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新世纪、新阶段努力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在加快建设三大经济区的过程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北部新区和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在区域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龙头作用,以良好的发展环境和集聚效应促进区县(自治县、市)特色工业园区发展,构筑布局合理、相互促进、各显优势、梯次型的经济发展格局,迅速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增长优势,抢占先机,加快发展,早日把我市建成长江上游经济中心。 二、发展目标从2002年到2006年,优选建设40个左右、占地约50平方公里的特色工业园区,实现总产值1000亿元,税收50亿元,安置劳动力100万人。到2010年,共计建设60个左右、占地约100平方公里的特色工业园区,实现总产值2000亿元,税收100亿元,安置劳动力150万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园区建设与城镇规划相结合的原则。每个区县(自治县、市)可规划建设一至二个特色工业园区。园区建设要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与所在地区城镇化、亿元强镇规划相结合,并制定分步实施规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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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12〕1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充分发挥财税职能作用,鼓励百姓创业兴业,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推动我市统筹城乡、富民兴渝进程,遵循公平待遇、同等支持、注重实效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财税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扶持创办民营企业的政策(一)市政府设立每年20亿元规模的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技术改造、先进设备引进、上市企业重组扶持、中小企业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产品生产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鼓励类产业投资贷款贴息、自主创新平台建设补助、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走出去”奖励、新创办小微企业租用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及其他政府鼓励事项。各级政府性资金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二)政府采购产品、服务和工程,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不低于年度预算总额18%,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可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三)对“十二五”期间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财政补贴。(四)新办民营企业,凡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在2015年以前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五)涉及市政府认定的工业园区和笔记本电脑产业的生产性用房(含车间和仓储用房)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六)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七)民营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八)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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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11-16 14:6 【大 中 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  号:渝办发(2007)325号发布日期:2007-11-16执行日期:2007-11-16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意见的补充意见》(渝办发(2006)162号)同时废止。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施意见为加快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根据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标准厂房含义本文所指标准厂房是指在经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筑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标准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的特征。二、项目立项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按“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项目”类别或“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类别立项。三、认定标准标准厂房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开发业主: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投资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房地产开发四级以上资质的各类开发企业。(二)建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楼层不少于两层。(三)容积率:“一圈”内主城区不低于1.2,其他区县不低于1.0:“两翼”区县(自治县)不低于0.8;总体不超过3.0.(四)控制指标:绿化率不超过30%;建筑密度不低于45%;生活配套设施不超过7%.(五)用途: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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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重庆曙光都市工业园等11个都市工业园为市级都市工业园(第二批)的通知(渝办发[2006]219号 2006年9月12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的要求和标准,市人民政府认定以下11个都市工业园为市级都市工业园(第二批):重庆曙光都市工业园(江北区)重庆新桥都市工业园(沙坪坝区)重庆西山都市工业园(九龙坡区)重庆光宇都市工业园(巴南区)重庆民合都市工业园(巴南区)重庆茄子溪都市工业园(大渡口区)重庆旭丙都市工业园(渝北区)重庆中山都市工业园(永川市)重庆蒿枝坝都市工业园(涪陵区)重庆学堂湾都市工业园(万州区)重庆塘坊都市工业园(万州区)希望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推进都市工业园建设的有关政策,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继续抓好市级都市工业园环境优化、结构调整、招商引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为促进市级都市工业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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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认定办法》的通知渝中小企〔2008〕171号 各有关区县中小企业局(经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5〕20号)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抓规划实施、政策落实、环境优化、招商引资、结构调整、搞好服务为重点,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促进了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加快了都市工业发展步伐。为进一步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促进都市工业发展,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认定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希望各有关区县中小企业局高度重视,抓住发展机遇,加强领导,在当地区县政府领导下,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渝府发〔2005〕20号文件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大力推进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促进都市工业发展。 附件:重庆市都市工业园(楼宇)认定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都市工业△  认定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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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府发〔2015〕91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江北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江北区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关于促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江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大力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实施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努力实现全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和范围生产经营在江北行政区域内,且在江北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二、扶持方向扶持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重点支持汽车制造业和电子电器制造业和装备制造业等产业集群发展。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高端装备、电子核心部件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和软件等信息服务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三、扶持政策1.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设立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除享受市级政策外,区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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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中涉及发展楼宇经济的财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充分利用闲置商业商务楼宇和工业楼宇,围绕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和七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推动形成功能完善、品牌效益强、经济效益高的楼宇经济。根据《江北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 购买楼宇财政补助 第一条  购买商业商务楼宇的财政补助(一)补助对象:自2016年6月1日起,2年内购买观音桥商都、江北嘴中央商务区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商业商务楼宇的个人或企业。(二)补助标准:1.购买面积小于等于200㎡的,给予50%的契税财政补助;2.购买面积大于200㎡小于等于1000㎡的,给予60%的契税财政补助;3.购买面积大于1000㎡的,给予70%的契税财政补助。第二条  购买工业楼宇的财政补助(一)补助对象:自2016年6月1日起,3年内购买江北区工业楼宇的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是指:规模以上企业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二)补助标准:1.购买面积小于等于500㎡的,给予50%的契税财政补助;2.购买面积大于500㎡小于等于2000㎡的,给予60%的契税财政补助;3.购买面积大于2000㎡的,给予70%的契税财政补助。第三条  购买楼宇的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财政补助(一)补助对象:购买江北区内楼宇并入驻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二)补助标准:该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给予50%等额财政补助(补助期为税务登记日起一年,扣除该入驻企业已享受相应的产业支持政策部分)。第四条  申报时间(一)购买商业商务楼宇、工业楼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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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重庆曙光工业园的国家及地方优惠政策汇编 重庆曙光都市园依托中国第一个内陆保税港区和第一个“水港+空港”双功能保税港区——重庆两路寸滩与国家新设立的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同时也是三大国家级开发区之一的两江新区地域优势,享受以下国家与地区对园区企业的双重优惠政策: 国家扶持政策摘要 一、渝府发【2005】20号文(一)、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含银行贷款试点和授信)和政府公益性信用担保机构优先支持都市工业园(楼宇)和入驻企业的发展。(二)、凡入住都市工业园(楼宇)的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在区(市)财政分成部分中,可按50%安排扶持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三)在都市工业园(楼宇)兴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都市工业园(楼宇)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再就业免费培训,并享受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等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渝办发【2007】325号文(一)、标准厂房项目属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二)、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三)、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四)、取得《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的标准厂房项目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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