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中涉及发展楼宇经济的财政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充分利用闲置商业商务楼宇和工业楼宇,围绕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和七大战略性新兴服务业,推动形成功能完善、品牌效益强、经济效益高的楼宇经济。根据《江北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 购买楼宇财政补助
第一条 购买商业商务楼宇的财政补助
(一)补助对象:自2016年6月1日起,2年内购买观音桥商都、江北嘴中央商务区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商业商务楼宇的个人或企业。
(二)补助标准:
1.购买面积小于等于200㎡的,给予50%的契税财政补助;
2.购买面积大于200㎡小于等于1000㎡的,给予60%的契税财政补助;
3.购买面积大于1000㎡的,给予70%的契税财政补助。
第二条 购买工业楼宇的财政补助
(一)补助对象:自2016年6月1日起,3年内购买江北区工业楼宇的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
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是指:规模以上企业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
(二)补助标准:
1.购买面积小于等于500㎡的,给予50%的契税财政补助;
2.购买面积大于500㎡小于等于2000㎡的,给予60%的契税财政补助;
3.购买面积大于2000㎡的,给予70%的契税财政补助。
第三条 购买楼宇的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财政补助
(一)补助对象:购买江北区内楼宇并入驻的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
(二)补助标准:该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给予50%等额财政补助(补助期为税务登记日起一年,扣除该入驻企业已享受相应的产业支持政策部分)。
第四条 申报时间
(一)购买商业商务楼宇、工业楼宇的契税财政补助申报时间为:购置产权缴纳契税3个月内,向江北区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购买楼宇的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财政补助申报时间为:在江北区办理税务登记次年的前3个月内向江北区财政局提出申请,一年一申报,超期不再受理。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符合购买商业商务楼宇财政补助条件的申报对象需提供:
1.《购买商业商务楼宇财政补助申报表》(附件1);
2.购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抵押行为,需提供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书复印件;
3.契税缴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产权人为个人,提供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5.产权人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等)。
(二)符合购买工业楼宇财政补助条件的申报对象需提供:
1.《购买工业楼宇财政补助申报表》(附件2);
2.购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抵押行为,需提供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书复印件;
3.契税缴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符合购买楼宇的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财政补助条件的申报对象需提供:
1.《购买楼宇财政补助(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件3);
2.购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抵押行为,需提供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书复印件;
3.《纳税情况统计表》(附件6),需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4.税务部门出具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审核拨付
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5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助款拨付给申报人。
第七条 其他事项
申报人如已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兑现政策时应将已享受补助额度予以减除。
二、自持物业财政补助
第八条 自持商业商务物业招商引资财政补助
(一)补助对象:江北区内,房屋竣工验收时间(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时间)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自持商业商务物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
(二)补助标准:
1.对自持商业商务物业3年内收取租金缴纳的税收区级分成部分予以等额财政补助。
2.对自持商业商务物业新引进的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区级分成部分,给予自持物业的开发企业50%等额财政补助(补助期为引进企业税务登记日起2年,扣除引入企业已享受相应的产业支持政策部分)。
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是指:规模以上企业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
第九条 自持闲置工业物业招商引资财政补助
(一)补助对象:利用闲置工业楼宇自持物业招商引资的楼宇开发企业。
闲置工业楼宇是指:取得产权一年以上未售出、租赁的工业楼宇(下同)。
(二)补助标准:
1.自2016年6月1日起3年内,对自持工业物业收取租金缴纳的税收区级分成部分予以等额财政补助。
2.对自持闲置工业物业新引进的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区级分成部分自2016年6月1日起3年内给予自持物业的开发企业50%等额财政补助(补助期为引进企业税务登记日起3年,扣除引入企业已享受相应的产业支持政策部分)。
第十条 申报时间
每年1月,向江北区财政局申报上年相关财政补助。(其中,2017年1月申报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相关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一)符合自持商业商务物业招商引资财政补助条件的申报对象需提供:
1.《自持商业商务物业招商引资财政补助申报表》(附件4);
2.自持商业商务物业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抵押行为,需提供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书复印件;
3.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本企业收取租金缴纳税收的《纳税情况统计表》(附件6),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6.引入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的自持物业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入驻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纳税情况统计表》(附件6);
7.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本企业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符合自持闲置工业物业招商引资财政补助条件的申报对象需提供:
1.《自持闲置工业物业招商引资财政补助申报表》(附件5);
2.自持工业物业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抵押行为,需提供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产权证书复印件;
3.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本企业收取租金缴纳税收的《纳税情况统计表》(附件6),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6.引入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的自持物业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入驻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纳税情况统计表》(附件6);
7.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拨付
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5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助款拨付给申报人。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申报人如已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兑现政策时应将已享受补助额度予以减除。
附件:1. 购买商业商务楼宇财政补助申报表
2. 购买工业楼宇财政补助申报表
3. 购买楼宇财政补助(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4. 自持商业商务物业招商引资财政补助申报表
5. 自持闲置工业物业招商引资财政补助申报表
6. 纳税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购买商业商务楼宇财政补助申报表 |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
基本情况 | 申报补助产权详细地址: | 产权证号: | 面积(㎡): |
购买合同总金额(元) | 购买时间(年月日) | 所属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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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音桥商都 ( ) |
江北嘴中央商务区( ) |
其他区域 ( ) |
产权人(个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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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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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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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公司地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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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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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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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情况 | 契税缴纳额(元) | 按补助标准计算的契税额(元) | 已享受过与该契税有关的政府(财政)补助或奖励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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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助金额(元)(由财政局计算填列): |
申报人账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填列详细、完整): |
相关单位鉴定意见 | 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
申报补充说明(空白处不够可另页叙述): |
提请申请产权人签字(盖章): | 联系电话: |
特别提示:1、申报时如暂未取得产权证,请在“产权证号”栏填写“暂未取得产权证”;2、如有虚报资料骗取财政补助的情况,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3、观音桥商都、江北嘴中央商务区楼宇采用名单式项目库管理,不需机构鉴定。 |
附件2
购买工业楼宇财政补助申报表 |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
基本情况 | 申报补助产权详细地址: | 产权证号: | 面积(㎡): |
购买合同总金额(元) | 购买时间(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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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公司地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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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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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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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情况 | 契税缴纳额(元) | 按补助标准计算的契税额(元) | 已享受过与该契税有关的政府(财政)补助或奖励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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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助金额(元)(由财政局计算填列): |
申报人账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填列详细、完整): |
相关单位鉴定意见 | 港城工业园区或江北区经信委对是否属于工业楼宇的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 所在地统计局对是否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
申报补充说明(空白处不够可另页叙述): |
提请申请产权人签字(盖章): | 联系电话: |
特别提示:1、申报时如暂未取得产权证,请在“产权证号”栏填写“暂未取得产权证”;2、如有虚报资料骗取财政补助的情况,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
附件3
购买楼宇财政补助(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
基本情况 | 申报补助产权详细地址: | 产权证号: |
购买时间(年月日) | 税务登记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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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公司地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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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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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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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情况 | 应纳税额(元) | 应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元) | 已享受过相应产业支持政策补助或奖励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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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助金额(元)(由财政局计算填列): |
申报人账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填列详细、完整): |
相关单位鉴定意见 | 江北区统计局对是否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 江北区发改委对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
申报补充说明(空白处不够可另页叙述): |
提请申请产权人签字(盖章): | 联系电话: |
特别提示:1、申报时如暂未取得产权证,请在“产权证号”栏填写“暂未取得产权证”;2、如有虚报资料骗取财政补助的情况,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
附件4
自持商业商务物业招商引资财政补助申报表 |
填报单位: |
| 年 月 日 |
基本情况 | 申报补助产权详细地址: | 产权证号: | 是否引进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 是 ( ) 否 ( ) |
竣工时间(年月日) | 申报补助时间(一年一申报) | 租金总金额(元)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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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公司地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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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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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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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企业为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的填写如下内容: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所在行业 | 公司性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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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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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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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情况 | 租金应纳税额(元) | 应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元) | 已享受过相应产业支持政策补助或奖励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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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企业为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的填写如下内容: |
应纳税额(元) | 应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元) | 应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的50%(元) | 已享受过相应产业支持政策补助或奖励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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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助金额(元)(由财政局计算填列): |
申报人账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填列详细、完整): |
相关单位鉴定意见 | 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权属是否属于商业商务物业的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 江北区发改委对新入驻企业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 江北区统计局对新入驻企业是否属于规模以上企业的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
申报补充说明(空白处不够可另页叙述): |
提请申请人签字(盖章): | 联系电话: |
特别提示:1、申报时如暂未取得产权证,请在“产权证号”栏填写“暂未取得产权证”;2、如有虚报资料骗取财政补助的情况,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
附件5
自持闲置工业物业招商引资财政补助申报表 |
填报单位: |
| 年 月 日 |
基本情况 | 申报补助产权详细地址: | 产权证号: | 是否引进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 是 ( ) 否 ( ) |
竣工时间(年月日) | 申报补助时间(一年一申报) | 租金总金额(元)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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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公司地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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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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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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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企业为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的填写如下内容: |
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所在行业 | 公司性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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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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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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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情况 | 租金应纳税额(元) | 应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元) | 已享受过相应产业支持政策补助或奖励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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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企业为规模以上一般纳税人的填写如下内容: |
应纳税额(元) | 应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元) | 应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的50%(元) | 已享受过相应产业支持政策补助或奖励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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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助金额(元)(由财政局计算填列): |
申报人账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填列详细、完整): |
相关单位鉴定意见 | 港城工业园区或江北区经信委对是否属于闲置工业楼宇的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 江北区发改委对新入驻企业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 江北区统计局对新入驻企业是否属于规模以上企业的鉴定意见:(加盖公章) |
申报补充说明(空白处不够可另页叙述): |
提请申请人签字(盖章): | 联系电话: |
特别提示:1、申报时如暂未取得产权证,请在“产权证号”栏填写“暂未取得产权证”;2、如有虚报资料骗取财政补助的情况,一经查实,除追回补贴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
附件6
纳税情况统计表 |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
申报时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元 |
序号 | 税种名称 | 缴纳金额 | 区级分成部分 | 所属税务部门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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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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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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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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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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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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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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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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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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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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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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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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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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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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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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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税务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 | 国税鉴定意见: | 地税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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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涉及的所有税务部门均要认定并加盖公章